前言:
2014 年 12 月 1 日移民部长姗姗来迟,终于把 EE 的细节刊宪向大众发布。当市场正忙于以 2 维角度去消化 EE 技术操作同时,只有小部分同业愿意花时间以 3 维角度深入研究 EE 系统背后的法律意义,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黄先生本着资讯共享的无私精神,以正本清源的态度主动联系中文传媒,希望透过他们发出准确和客观的分析,进而稳定市场信心。即是说,曾被淘汰的 6 类 B 工种将会一夜重生。
请参考以下 12 月 6 日明报及星岛的报道。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41206/tba1.htm?m=0
12 月 17 日,当世界日报报道新的投资移民计划时,发出 “独家消息”,声称移民部长说在新的 EE 系统下,CEC 将会继续拒绝受理早前被排挤的 6 类 B 工种。
这个消息立刻在华人社区疯传,更令人难堪的是,有人单凭这类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却照单全收大作文章,进而跟进解读自己是那么了解移民部长在这方面的独特思维以及政策走向,借机自我炫耀的同时,更不惜以公器私用为代价,藉以攻击同行,损人而不利己。
http://forum.yorkbbs.ca/showtopic-3843768.aspx
方向最重要,一向以来是传媒访问专业人士听取有关议题的分析理解,如果有人选择把方向倒转,甘心被传媒牵着鼻子走而不尽本分研究法律条文,他的一知半解倒是自己的问题,但自创的理论可会罔顾客户的利益哦!
我们尝试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支持我们的见解和立场,在 EE系统之下,CEC 接受所有 0AB 工种,包括早前被删除的。当然,移民部长有权引进另一轮的 Ministerial Instruction 把他的任何想法变为法律,但我们这阶段的分析是实实在在的,是以现行法律为依归的!
一般来说,MI 是临时措施,可以涵盖单一或众多议题,也可以被新一轮的MI 部分或全部取代,或者定时失效。
http://www.gazette.gc.ca/rp-pr/p1/2013/2013-11-09/html/notice-avis-eng.html#d101
以上是 2013 年 11 月 9 日生效的第 10 号指令原文,要点如下:
1. 由 2013 年 11 月 9 日至2014 年 10 月 31 日,处理案件以 12,000 为上限。
2. B 类工种,每项以 200 的案件为上限。
3. 指定 6 种 B 类工作被排于外。
4. 正在处理的案子不受以上 1-3 影响。
http://gazette.gc.ca/rp-pr/p1/2014/2014-04-26/html/notice-avis-eng.php
以上是 2014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第 12 号指令原文,我们只谈有关 CEC 的内容:
1. 由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处理案件以8,000 为上限。
2. B 类工种,维持每项以 200 的案件为上限。
3. 维持排除 6 种 B 类工作。
4. 正在处理的案子继续不受以上 1-3 影响。
虽然 MI-12 没有明确表示取代 MI-10,但条文的变更及维持,实质上已经做到这个效果了。
以上是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15 号指令原文,我们只谈有关 CEC 的内容:
1. 开宗明义, Repeal 即替代或废除 MI-12。
2. FSW,FST,及 CEC 再没有职业种类单项配额,同样再没有适合申请的工 种 清单 Eligibility Occupation List 。(注:言下之意, 在 MI-12 之下,由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 CEC 的Eligibility Occupation List 是从 0AB 减去被排除的 6 种 B类,变成向 0AB 全开放!)
结论:
如果你的工作是属于被 MI-10 排挤的 6 种 B 类工作,除非政府发出进一步指令,在本阶段你可以选择被误导人云亦云,自动放弃不战而败,也可以选择仔细了解我们这篇分析,理性地作一个进取性的决定。
或者有人会问,移民部长会否在不久的将来发难,请恕我们不会算命,也没有水晶球可以预知未来,所以,我们仍就根据我们的一贯宗旨办事,即“实事求是,按部就班”